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2021.01.07 阅读量:4743

      为加强我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文物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文博事业的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有历史价值的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捐赠过程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博物馆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物资(含文物)由文物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四、博物馆接收的社会捐赠文物,应当登记取得时间、名称、数量、年代、质地、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

五、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并颁发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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