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章程

2019.10.17 阅读量: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

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馆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营口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YinKou Museum。本馆住所为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履和门街少年宫里21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营口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营口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营口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馆,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研究城市历史文化。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负责文物、史料的征集、收藏、保管和陈列展览,营口城市历史文化、博物馆学和营口民俗文化研究,开展相关社会教育。


第二章  举办单位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八条 运营经费根据全额拨款事业国有博物馆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九条 本馆设领导班子会。领导班子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

成员由主管单位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通过而产生。

第十条 班子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班子会成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班子会每周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班子会会议:

(一)馆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班子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馆长、副馆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职工大会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班子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班子会实行1人1票制。班子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班子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班子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班子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班子会会议;

(二)检查班子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三十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馆执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班子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班子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班子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班子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班子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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